

福州晚報訊 工程承包商魏某因一家置業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導致眾多農民工被欠薪。法院受理了魏某與該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等人的合同糾紛案,鄭某等人名下財產被保全,雙方達成7000多萬元和解協議后,保全措施解除。但鄭某等人僅支付2000多萬元后就不還款,涉嫌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魏某等人向檢方求助,倉山區人民檢察院經調查后啟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立案監督。日前,該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據介紹,2016年5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魏某等人與鄭某等人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糾紛一案,并訴訟保全該置業有限公司及鄭某等人名下財產。
2016年9月,雙方達成給付金額7000余萬元的和解協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但民事調解書送達生效后,鄭某等人僅償還了其中約2000萬元,之后不再履行還款義務。
2017年3月,法院在立案執行過程中,發現鄭某等人于立案執行前有轉移名下財產的行為,涉嫌以和解換取財產解封,而后轉移財產逃避法院強制執行。
2017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移送本案。今年1月,公安機關作出不立案決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遂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督,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該案交由倉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指派檢察官向公安機關調閱卷宗審查。
檢察官經審查,發現了該案立案偵查的主要瓶頸之一,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判決、裁定”的范圍問題,當事人在立案執行前拒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的行為是否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暫缺乏明確的依據。
今年7月2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通過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生效調解書、仲裁裁決等執行依據生效后,執行案件立案前,行為人實施隱藏、轉移財產、損毀財物等行為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迅速采取行動,向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匯報案件辦理最新情況,依法通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并針對案件偵辦提出意見、建議。近日,該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