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福州市各級政法機關嚴格按照《刑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打擊。
案例一:鼓樓區江某在領取其臨時搭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后,又對該補償方案不滿意,自2010年起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3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其又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二:臺江區唐某以其所謂藏于公共樓道垃圾中的10萬元人民幣被街道清理為借口,要求街道對其賠償。多年來,唐某多次以此到街道辦事處的辦公場所鬧事,威脅、辱罵街道工作人員,并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7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倉山區張某在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后,又要求撤銷原簽訂的協議,自2008年起,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散發傳單,2017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四:晉安區熊某簽訂息訴承諾書后又就該訴求,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并到省直某政法單位門口實施高音喇叭播放錄音、懸掛橫幅等行為,2017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案例五:長樂區鄭某多次到政府辦公場所實施堵截進出車輛、哭鬧、背“黃狀”、拉橫幅等擾亂辦公秩序行為,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8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和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
案例六:福清市林某不服法院生效判決,多年來,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06年其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閩侯縣徐某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并伙同他人通過街頭舉牌、懸掛橫幅、呼喊口號的方式在市直某單位門口起哄鬧事,2016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八:連江縣林某在工程項目開發過程中提出無理補償訴求,多次挑頭聚眾越級上訪,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影響正常施工,2018年其因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
案例九:羅源縣林某多次組織村民上訪,并以言語威脅、人員聚集在工地現場等方式阻擾省重點項目施工,2017年其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十:閩清縣陳某因反映涉法涉訴無理訴求,自恃是換腎病人,多次以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為由要挾政府索要錢款,隨意辱罵、毆打政府工作人員,嚴重影響政府機關辦公秩序,2018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一:永泰縣黃某因與他人情感糾紛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其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滿,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其中三次揚言自殺,2016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十二:高新區黃某因不滿政府拆違和其夫交通事故死亡處理等問題,多次到省直某政法單位門口鬧訪和北京非接待場所上訪,2018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