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福州市各級政法機關(guān)嚴格按照《刑法》和《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有關(guān)規(guī)定,對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打擊。
案例一:鼓樓區(qū)江某在領(lǐng)取其臨時搭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后,又對該補償方案不滿意,自2010年起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3年其因?qū)め呑淌卤慌刑幱衅谕叫潭辏?017年其又因?qū)め呑淌卤慌刑幱衅谕叫桃荒炅懔鶄€月。
案例二:臺江區(qū)唐某以其所謂藏于公共樓道垃圾中的10萬元人民幣被街道清理為借口,要求街道對其賠償。多年來,唐某多次以此到街道辦事處的辦公場所鬧事,威脅、辱罵街道工作人員,并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7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倉山區(qū)張某在簽訂拆遷安置協(xié)議后,又要求撤銷原簽訂的協(xié)議,自2008年起,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散發(fā)傳單,2017年其因?qū)め呑淌?/span>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案例四:晉安區(qū)熊某簽訂息訴承諾書后又就該訴求,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并到省直某政法單位門口實施高音喇叭播放錄音、懸掛橫幅等行為,2017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案例五:長樂區(qū)鄭某多次到政府辦公場所實施堵截進出車輛、哭鬧、背“黃狀”、拉橫幅等擾亂辦公秩序行為,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18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和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
案例六:福清市林某不服法院生效判決,多年來,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2006年其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七:閩侯縣徐某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并伙同他人通過街頭舉牌、懸掛橫幅、呼喊口號的方式在市直某單位門口起哄鬧事,2016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二年。
案例八:連江縣林某在工程項目開發(fā)過程中提出無理補償訴求,多次挑頭聚眾越級上訪,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影響正常施工,2018年其因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三個月。
案例九:羅源縣林某多次組織村民上訪,并以言語威脅、人員聚集在工地現(xiàn)場等方式阻擾省重點項目施工,2017年其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案例十:閩清縣陳某因反映涉法涉訴無理訴求,自恃是換腎病人,多次以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為由要挾政府索要錢款,隨意辱罵、毆打政府工作人員,嚴重影響政府機關(guān)辦公秩序,2018年其因尋釁滋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個月。
案例十一:永泰縣黃某因與他人情感糾紛要求公安機關(guān)立案偵查,其對公安機關(guān)不予立案決定不滿,多次進京到非接待場所上訪,其中三次揚言自殺,2016年其因?qū)め呑淌卤慌刑幱衅谕叫倘辍?/span>
案例十二:高新區(qū)黃某因不滿政府拆違和其夫交通事故死亡處理等問題,多次到省直某政法單位門口鬧訪和北京非接待場所上訪,2018年其因擾亂國家機關(guān)工作秩序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