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倉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即日起采取“十個禁止”的防控措施,現公告如下:
1.禁止違反封閉式管理規定。即日起全區所有村、小區實施封閉式管理,每戶家庭每2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員上街采購生活物資,其他人員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外,一律不準外出。
2.禁止組織、承辦、參加聚集性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聚餐、聚會、打牌等娛樂以及各類民俗活動等)。
3.禁止瞞報、謊報、遲報2020年1月20日之后從湖北、溫州地區來榕或與從湖北、溫州地區來榕人員有接觸的人員信息。
4.禁止聚眾鬧事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妨礙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防控措施。
5.禁止已實施居家隔離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外出。
6.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人員進入公共場所。
7.禁止收留或出租房屋給在疫情防控期間從湖北、溫州地區來榕人員(已解除醫學觀察的除外)。
8.禁止企業、工地、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擅自提前復工或恢復營業。
9.禁止編造、散布謠言,謊報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擾亂公共秩序。
10.禁止以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造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對違反上述防控措施的行為,由公安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給予治安處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上述防控措施的人員及事件首次舉報的,經查證屬實,給予獎勵300元/次。舉報電話:12345、83445666。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至福建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解除之日止。
倉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