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的有關要求,經區指揮部研究決定,現就進一步加強企業復工復業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倉山區域內除按規定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可開工的企業外,其他企業不得早于 2 月 14 日24 時前復工復業。
二、企業復工復業必須提前3天向所在鎮(街)、園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疫情防控條件后方能復工復業。
三、未經同意擅自復工復業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業,責令停產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企業及其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四、鼓勵群眾監督舉報,對未落實本公告的企業,首次舉報并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300元/次(舉報電話:12345、83445666、83485273)。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倉山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應急指揮部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