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福州市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倉山區實際情況,現將2021年倉山區煙花爆竹安全燃放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請廣大人民群眾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煙臺山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筑群保護范圍內;
(三)建(構)筑物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軌道交通設施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五)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隧道及地下通道;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院、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八)風景名勝區和林地、公共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福州市檔案局、倉山區人民政府周邊500米范圍內。
二、倉山區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為:200響(含200響)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無硫環保小型煙花。
三、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倉山區人民政府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