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10月,倉山區總工會在開展“指尖入會”期間,接到一起關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一名貨車司機欠薪糾紛的調解申請。該案涉及某平臺拖欠申請人張某某勞務工資總額11000元。接到訴求后,倉山區總工會特邀勞動法律調解員通知勞資雙方,至設在倉山區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聯合工會籌備組的倉山區勞動關系公共服務中心,進行訴前調解。
在中心調解室,調解員了解了事件整體情況和雙方調解訴求——在某平臺當貨車司機的張某某,受平臺指派承擔某公司的貨運任務。后某公司退出市場,未及時結算給某平臺貨運款。某平臺以第三方未結算貨運款為由,一直拖欠張某某勞務費。
在參加“指尖入會”時,張某某抱著試試看的想法找到倉山區總工會。倉山區總工會十分重視這起案件。幾經調解,無法達成共識。最后,調解員提議采用分期付款模式,讓某平臺先行支付4500元給張某某,然后每月支付1500元,直至欠款全部還清為止。經過反復協商調解,某平臺終于接受該調解方案,先付40%,后期分期返還拖欠的勞務費,案件得以妥善處理。
案例點睛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本案涉及即時配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當遭遇新就業形態勞動糾紛時,可以向當地工會尋求幫助。調解時要向雙方細致講解國家法律、相關政策以及《民法典》,告知拖欠方其拒不支付勞務報酬行為將導致的法律后果,被拖欠方要冷靜理智維權。
(來源:福州晚報 記者 葉智勤通訊員 葉珩 李文泊)